肉类

输华流程

 

一、检验检疫议定书签订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 申请条件
  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 经评估合格;
  2. 向中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 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 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3. 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 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的有关规定。
  • 分工
  1.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2.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 申请流程

 

  •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语言要求
1 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 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 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 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 中文或英文
2 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 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中文或英文
3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中文或英文
4 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中文或英文
5 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 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 图,工艺流程图等 中文或英文
6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中文或英文

 

三、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公共服务)

  • 依据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等规定,关区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向海关进行备案,其中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 申请材料

-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 报关证书(含报检证书号)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或新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办理进口肉类产品相关事宜);

-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需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

- 企业组织机构图、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 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 质量安全承诺书;提供在“进境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中的备案截图。

  • 办理流程
  1. 申请单位通过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互联网+海关”模块中的肉类收货人平台填报备案申请及上传“申请材料”中所列材料的PDF格式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提交海关总署批准;
  3. 海关总署审批通过后在海关总署官网中的“信息服务专栏”公布肉类收货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