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食品

输华流程

 

一、工厂注册

  • 注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 152 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 145 号) 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的规定,《目录》内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目录》如下:

 

  • 注册条件
  1.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2. 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3. 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 申请流程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证明性文件以及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1. 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 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3.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4.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5. 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二、配方注册

  • 注册依据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注册条件
  1. 申请人应当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2. 申请人还要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 职责分工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2. 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3. 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4. 总局审核查验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 申请流程

  •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

  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 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4. 产品配方;
  5. 产品配方研发论证报告;
  6. 生产工艺说明;
  7. 产品检验报告;
  8. 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9. 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 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1份、复印件5份和电子版本;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提供补正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和电子版本。
  • 对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 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境外申请人无公章或印章的,应加盖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境内代理机构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2. 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境内代理机构除外)。
  3. 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有关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技术文件)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外文资料附后。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 配方变更申请材料及一般要求
  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申请书;
  2.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3.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境外申请人委托办理变更事项的,参照产品配方注册提交委托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境外申请人注册资质等)。(3)变更事项的具体名称、理由及依据①申请商品名称变更的,拟变更的商品名应符合相关命名规定。②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③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的,列表标注拟变更和变更后内容。提交变更的必要性、安全性、科学性论证报告。对于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首次申请注册要求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 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材料项目及要求
  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4.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5. 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包括五年内产品生产(或进口)、销售、监管部门抽检和企业检验情况总结以及对产品不合格情况的说明,产品配方上市后人群食用及跟踪评价情况的分析报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说明;
  6. 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7.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三、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 备案依据
  1.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2.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3.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4.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 申请条件
  1.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化妆品(货物)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3.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4.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5. 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 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7. 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 职责部门

        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

  • 办理资料
  1.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4. 2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品种、数量);
  • 办理流程
  1. 登录“进口食品境内进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
  2. 将以上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到当地海关办公区递交资料。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