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繁殖材料

输华流程

(一)检疫审批

1. 审批依据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2. 审批内容

对于植物繁殖材料,海关总署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机构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3. 申请部门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1)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2)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3)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 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4)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申请办理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由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4. 申请材料要求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 进口特殊要求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

海关总署对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前,海关总署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质产地预检。

6. 试验要求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2)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3)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试验要求参考《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动物检验检疫分册》。

(二)进境检疫

1. 检疫依据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各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的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05-14))

2. 检疫标准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

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由隶属海关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

3. 检疫流程

植物繁殖材料:

(1)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海关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隶属海关报检。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 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2)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

动物遗传物质:

(1)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进境。

(2)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向进境口岸隶属海关报检。动物遗传物质进境时,应当向进境口岸隶属海关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口岸隶属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1) 查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

2)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3) 检查货物的包装、保存状况。

4. 检疫处理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1)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2)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 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 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隶属海关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隶属海关申报,并提供《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复印件和进境口岸隶属海关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隶属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隶属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隔离检疫

1.隔离检疫对象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隶属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2.隔离检疫地点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

3.隔离检疫流程

(1)隶属海关凭指定隔离检疫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和经隶属海关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办理调离检疫手续,并对有关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实施监管。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隶属海关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

(2)隶属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隶属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3)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隶属海关。

4.隔离检疫处理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隶属海关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负责检疫的隶属海关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

(四)检疫监管

植物繁殖材料:

1.隶属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运输、加工、存放和隔离检疫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运输、加工、存放和隔离检疫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隶属海关的检疫要求,落实防疫措施。

2.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隶属海关考核认可。

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隶属海关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隶属海关批准,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4. 供展览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所在地隶属海关的检疫监管,未经其同意,不得改作它用。展览结束后,所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作销毁 或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展览遗弃的植物繁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在隶属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对进入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外包装完好,并接受隶属海关的监管。需离开保税区在国内作繁殖用途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6.隶属海关根据需要应定期对境内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主要种植地进行疫情调查和监测,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

动物遗传物质:

1. 隶属海关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2.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

3.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3)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4)有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

4. 直属海关将已备案的使用单位,报告海关总署。

5.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附件2),接受隶属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隶属海关备案。

6. 隶属海关根据需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后裔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周期

 

主要步骤 预估时间
申请  
受理 5个工作日
审核  
批准 20个工作日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直属海关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 

  直属海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履行受理手续后,向海关总署动植司递交申请。 

  3、审核、批准 

  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海关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审批工作自直属海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