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31 January 2020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1月7日,波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国卢布林省(Lubelskie)、大波兰省(Wielkopolskie)发生8起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以及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公告。有关内容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50707/index.html